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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新动态:人身险企分类监管新规欲来,影响几何?
2023-02-02 20:09:51    来源 : 今日保

文|国炜

2023年2月2日,银保监会下发《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以风险为导向,将监管评级结果与监管措施相结合,对人身险公司提出专门的分类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是监管部门一直以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最新举措,虽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也必将对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经营与不断深入的转型改革产生显著影响。

此次《征求意见稿》是2022年5月下发的《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险企监测评估及计分评级的延续。通过将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分为1-5级(S级)五个等级,分别对应Ⅰ类-Ⅴ类公司,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并根据险企的风险水平等级,对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和资金运用范围进行明确与限制,以引导险企量力而行,推动业务经营与投资管理更专业、规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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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Ⅲ类及以下公司

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经营规模受限

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人身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其中:

基础类业务包括普通型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

扩展类业务包括投资连结型保险和变额年金。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对不同分类结果人身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予以明确:

①Ⅰ类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可开展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在经营范围内,支持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②Ⅱ类公司。根据公司具体风险状况和实际经营能力,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增长,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或 30%,两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可以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③Ⅲ类公司。严格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收入。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审慎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④Ⅳ类公司。严格压降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避免风险积聚。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一司一策”对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提出压降要求。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⑤Ⅴ类公司。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审慎决定暂停人身保险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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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Ⅳ类和Ⅴ类公司

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根据分类结果,明确了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这也将进一步影响险企们分支机构的开设及布局:

①Ⅰ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②Ⅱ类公司。可按照全国人身保险市场准入规划在一定区域内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③Ⅲ类公司。可在注册地所在省级地区及经济毗邻省级地区依法合规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④Ⅳ类公司和Ⅴ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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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Ⅳ类和Ⅴ类公司

可在严格监管下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

《征求意见稿》对不同分类结果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资金运用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①Ⅰ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支持该类公司试点开展创新投资业务,并主要通过非现场监测方式开展资金运用监管。

①Ⅱ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资金运用监管,并视监管情况提示投资风险。

③Ⅲ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全部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并视风险状况和违规情况限制开展相关资金运用业务。

④Ⅳ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根据风险情况,限制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 A 类和 B 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

⑤Ⅴ类公司。可依法合规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监管机构对该类公司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现场检查力度并采取贴身监管措施,根据风险情况,审慎决定限制或暂停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 A 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

人身保险公司存量投资资产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新增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并在监管机构指导下,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处置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存量资产。

根据《征求意见稿》,新政预计2024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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